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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WORD版下载

大小:12.1KB语言:中文 类别:法律法规系统:Wi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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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性质:免费软件时间:2024-06-07 1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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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word版九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免费电子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wps或者word软件打开查阅。提供了完整详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内容。需要的用户欢迎下载使用。

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设立、转移、变更、预告、注销等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事务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限制处分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要件;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境外房屋权利人出具的委托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军(士)官(兵)证,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由房屋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共有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房屋权利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预购、预租;

(二)继承、遗赠;

(三)持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变更登记;

(五)异议登记;

(六)注销登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是共有性质或共有份额发生变更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可以单方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登记;

(二)依法确认为无主房屋登记;

(三)限制处分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条件,制作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不得增设登记条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出具书面接受凭证,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要件、核实登记事项,留存原件或者制留复印件;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询问或者发布公告;

(三)将确认的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出具登记证明。

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核查房屋实际状况,房屋权利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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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下载包预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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