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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电子版下载-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WORD版下载

大小:6.8KB语言:中文 类别:法律法规系统:Wi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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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性质:免费软件时间:2024-05-19 1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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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word版九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免费电子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wps或者word软件打开查阅。提供了完整详细的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内容。需要的用户欢迎下载使用。

简介

第一条 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的各级各类教育,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少数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推进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和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其区域内少数民族教育的主管部门,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负有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少数民族学校(班),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学生(幼儿)中少数民族学生(幼儿)所占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小学和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联合中学、民族联合小学和民族联合幼儿园,也可以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中附设少数民族班。

具体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第七条 少数民族学校的行政领导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其中,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少数民族高中和县(市、区)仅有一所的少数民族初中,由县(市、区)管理;其他的少数民族初中,以县(市、区)为主,由县(市、区)和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小学可以跨村联办,由所在乡(镇)管理;跨乡(镇)设立的少数民族中心小学,由县(市、区)管理,负责对所辖少数民族小学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在回族聚居区,应当设立回族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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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下载包预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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