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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电子版下载-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WORD版下载

大小:7.8KB语言:中文 类别:法律法规系统:Wi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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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性质:免费软件时间:2024-05-18 1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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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介绍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word版九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免费电子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wps或者word软件打开查阅。提供了完整详细的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内容。需要的用户欢迎下载使用。

简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发给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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