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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电子版下载-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WORD版下载

大小:7.2KB语言:中文 类别:法律法规系统:Win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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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性质:免费软件时间:2024-05-16 10: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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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word版九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免费电子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wps或者word软件打开查阅。提供了完整详细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内容。需要的用户欢迎下载使用。

简介

第一条 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应当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稳步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民族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均应当执行本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少数民族生源情况,优先规划建设寄宿制民族小学、民族初中和民族高中达标学校,设立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幼儿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经济、教育较发达的地方,对少数民族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九条 民族学校、民族班(以下统称民族学校)的设置、撤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族学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学校类别名称的顺序组成。

民族学校的主要行政领导一般应当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十条 单独设立的民族中小学校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招收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学校,应当实行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汉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授课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以下简称“双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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